问答1000网

目录

什么是城市房产税,什么是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2-01-20 / 作者:问答网整理 / 阅读:146次

什么是城市房产税,什么是房产税,我国城市房地产税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种类,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与地点,城市房地产税如何计税,城市房地产税优待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税相关税务问题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小编为大家一一汇编总结。

一、什么是城市房地产税
1、定义
城市房地产税是指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2、建国初期
全国部分城市为适应当时当地的财政需要,将国民党统治时期征收的房捐、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加以整理改造,沿用征收,但税名和征税办法不尽相同。
 
3、1950年
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7月,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随后又在税名前加上“城市”二字,明确征税范围。
 
4、1951年8月
政务院公布施行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为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
 
二、我国城市房地产税条例规定
1、房产税暂行条例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属于财产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3种税都属于财产税。
 
3、税制历史
中国对房屋土地的课税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中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件》,将两税合并。
 
4、简化税制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5、外企外商
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后,对房管部门及国内个人改征房产税,对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种类
1、征税范围
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房地产。开征地区和标准由各省确定。
 
2、税种分类
(1)记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价为计税依据;二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税率
与计税依据相应,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两种:按照房价计税的,税率为1.2%;按照房租计税的,税率为12%。
 
四、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与地点
1、纳税人
(1)产权所有人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2)外商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目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地方,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产坐落的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五、城市房地产税如何计税
1、计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1)房屋价值
城市房地产税依房屋折余价值按年计征,税率为1.2%;
 
(2)租金收入
城市房地产税依租金收入按年计征,税率为12%。
 
2、优惠政策
(1)当地税务机关决定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2)外商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
 
3、税额计算
准确计算城市房地产税,需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正确掌握计算方法,具体公式如下。
 
(1)房价
按照标准房价计税的,年应纳税额=适用单位标准房价×应税面积×1.2%。
 
(2)租价
按照标准房租价计税的,年应纳税额=适用单位标准房租价×应税面积×18%。
 
六、城市房地产税优待规定
1、特殊情况免除税务
城市房地产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
 
(1)新建
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新
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
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4)特殊情况
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七、城市房地产税相关法律法规
1、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7、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9、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10、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11、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城市房地产税相关税务问题
1、城市房地产税关于“房产”的解释
(1)房屋内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屋外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1)不单独计价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2)需要单独计价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5、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是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6、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九、国务院决定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1、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1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决定将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2、扩大内需
会议指出,近期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
 
3、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会议决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相关问答
其他相关文章
热点问答
1什么是闲置房产税
什么是闲置房产税
最新内容
大家关心
热点文章